我国票据不包括哪些内容-我国票据不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票据主要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而我国不包括以下几种票据:
1、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许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款的汇票;
2、 信誉证:银行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许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对买方所支付的款项提供担保;
3、 债券:由借款人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表示借款人将按约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4、 股票:代表股分的所有权证明书,是股分公司发行给股东作为出资的凭证。
5. 外汇:指用一种货币表示的另外一种货币的价值,通常是用于国际结算的货币。
6、 黄金:一种贵重金属,具有价值蕴藏、投资和交易等功能。
不属于票据的是哪些
不属于票据的是钞票。
一、出票制度。
1、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2、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二、必须记载事项。
1、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票据法:
1、票据法是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2、票据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票据法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等,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原文链接:https://edu.h3e.cn/edu/12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