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民非经什么允许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什么允许

"任何公民未经法律程序的批准也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活动。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保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原则。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必须接受公正审判,除非被依法剥夺了这项权利;在选举过程当中,选民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和投票,否则其选票将被视为无效。任何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能随便干涉他人的事务。"

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公安机关不能逮捕任何公民,如果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批准了,那么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逮捕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具有中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

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