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什么编制单位-法院的是什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将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性质的不同,还可以将其分为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等多种类型。

法院是事业编制还是公务员

法院是公务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法院工勤人员不是事业编。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属于正式工,不属于事业编制。但其实只是与普通行政编制不同,机关工勤隶行政机关管理,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同样系国家正式编制,由财政拨款。法院系统正式编制人员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及工勤编制人员。法律分析:法院工勤人员不是事业编。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属于正式工,不属于事业编制。法院系统正式编制人员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及工勤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主要分布在后勤服务岗位,也有部分在司法辅助岗位。

2017年,省委编办确认了我省的工勤编制数量,同时也明确,根据中央编委要求,工勤编“只减不增,逐年核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院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

法院的工作人员构成相对复杂,既包括公务员编制的法官、检察官等,也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如法院的书记员、法警等辅助人员。

一、法院公务员编制

法院中的法官、检察官等核心职位通常属于公务员编制。这些职位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地方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公务员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薪酬待遇和职业保障。

二、法院事业编制

除了公务员编制的法官、检察官等核心职位外,法院还有一些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法警等,这些职位通常属于事业编制。事业编制的人员招聘和管理方式与公务员有所不同,一般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行选拔。事业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也享有相应的薪酬待遇和职业保障,但与公务员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三、法院中的其他编制

除了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外,法院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编制的人员,如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这些人员的招聘和管理方式相对灵活,薪酬待遇和职业保障也可能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

法院的工作人员构成相对复杂,包括公务员编制的法官、检察官等核心职位,事业编制的书记员、法警等辅助性职位,以及其他编制的人员。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法院上班就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具体编制类型取决于具体的职位和招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法院是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只是公务员体制的一部分,还包括以上其它机关。法官通过国家中央和地方各个省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员工作,都是正式在编的法院干警,属于公务员编制。

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属于正式工,不属于事业编制。但其实只是与普通行政编制不同,机关工勤隶行政机关管理,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同样系国家正式编制,由财政拨款。法院系统正式编制人员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及工勤编制人员。

法律分析:法院工勤人员不是事业编。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属于正式工,不属于事业编制。法院系统正式编制人员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及工勤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主要分布在后勤服务岗位,也有部分在司法辅助岗位。

2017年,省委编办确认了我省的工勤编制数量,同时也明确,根据中央编委要求,工勤编“只减不增,逐年核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