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为规则有哪些内容-公文的行为规则有哪些

公文行动规则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起草、制作和处理公文时应遵照的行动规范。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 公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
3、 公文格式应当统一;
4、 公文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公文应当按时提交,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完全性。
行政公文写作请示的行为规则有哪些
一、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即一级请示一级。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遇上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请示。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要误时误事;被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与直接上级机关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调统一,而又急于处理的事项。
3.越级请示的同时,须将请示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使请示事项得到有关机关及时有效的批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的事项,多是机关单位急于开展、处理而又需要上 级明确批复的紧要工作。一文一事,内容单一,方便上级判断、批复。
四、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公文行文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文种要适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种为“请示”“报告”“议案”,特定情况下,“意见”“通知”等文种也可以上行,但是“令”“通报”“函”“批复”等绝对不属于上行文的文种,是不能应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在文末还要标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以上两条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们还需注意,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情况下,上行文不用“**单位发**号”的文号,而是用专门的文号,如请示类的用“**单位请**号”的文号。
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授权行文,联合行文,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不越权行文,“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行文规则中还要说明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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