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岗是自己选吗-自选岗位设是什么

我理解您想要了解关于“自选岗位设置”的信息。自选岗位设置是指企业在招聘过程当中,根据应聘者的职业计划和个人兴趣,为其提供选择工作的机会。这类设置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效力,并且有助于企业吸引和保存优秀的人材。一般来讲,自选岗位设置需要在面试中与应聘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以便肯定最合适其的职业发展路径。

岗位设置是什么意思,岗位职责和岗位说明有什么不同吗!谢谢大家

根据工作流程和岗位分析结论,确定组织编制、岗位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绩效标准、工作关系、工作条件和任职条件等。

岗位职责或责任制,只是一个总纲,比如说作文前的一个大体方向,让每个岗位的每个人知道自己要干什么,什么是可做,什么是不可做的一个总要求。它是一人范围,大同小异!而说明书,是要细化到工作中的日常琐事、工作时间段,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异常等一些日常操作细节。

岗位说明书包括了:上岗的基本条件、岗位的定位、岗位的级别、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标准、职业禁区等。而岗位职责是岗位说明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岗位职责仅仅是对岗位工作范围的划定或描述。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事部网站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适用单位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人员范围

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3)。

考虑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5、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7、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卫生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受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所学专业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2)具有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取得国家对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职业、从业)资格。

2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8年;

(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

(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

(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

(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

(6)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4年。

28、首次岗位设置时,对获得下列荣誉者可直接聘用至本单位相应级别的最高级等级(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另有规定):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或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2)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湖南省优秀专家;

29、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技术拔尖的专业人才,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任2项、4项、5项者,其基本任职年限可分别减1年、2年、3年:

(1)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三层次人选;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排前3)者;

(3)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项目、课题者;

(4)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同时担任市级一级以上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

(5)担任本单位(或同级以上单位)中层干部职务满5年者;

(6)完成组织选派的“三援一扶”任务连续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者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者;

(7)在正式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者。

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须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具体任职条件中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

3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3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省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市州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

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

3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上述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