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什么叫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是哲学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种认为事物的本质可以通过具体的、可视察的现象来理解的观点。它强调了现象与本质之间的联系,并认为通过研究和分析现象,可以揭露失事物的本质特点。

具体符合说的基本观点是:任何真谛都可以通过具体的现象来理解和认识。这类观点强调了现象与本质之间的联系,认为通过对现象的视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其背后的本质规律。

具体符合说的优点在于它可让我们更直观地理解世界,通过现象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控事物的本质。同时,它也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寻觅解决问题的方法。

3.具体符合说也有一些缺点,例如它忽视了人类思惟和经验对认识真谛的重要作用,和它的过度简化可能会致使对复杂问题的理解不足。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谁是通说

法律分析: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 刑法 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02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