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务员区分级别-哪些公务员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可以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公务员特殊职位四类。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主要负责管理和履行国家政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主要负责从事技术性工作;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负责实行行政行动;而公务员特殊职位则指需要经过特别提拔和考试,具有特殊技能的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ABC类的区别?
公务员abc类分别有:招考岗位不同,考试内容不同,职位分布不同。A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所有省级机关职位均为A类,此外选调生职位也都是A类,统计系统也是A类;B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B类职位多集中在地税系统(也有部分职位为A类)、监狱系统、公安系统;C类职位是江苏省2004年录用考试中首次出现的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主要是乡镇公务员职位,选拔优秀大学生村官纳入选调生培养管理也是C类。A类试卷的难度整体是最高的,B类试卷难度次之,C类试卷相对简单你所指的ABC是指的省考吧,不同的省对其要求不太一样,主要是区分岗位类别,比如山东分ABC,A类主要是针对法律类招考,B类是经济类,C类指综合管理(无特定要求),考试内容会有不同针对性,考生可以结合自己专业和报考取向分类复习,上海分A和B,A针对的是基层工作经验2年的,B类不限,所以每个地方不太一样。
公务员可分为哪些种类
公务员具体包括检查、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委员会机关等等,公务员属于国家公职,所以覆盖的行业以及职位有很多,需要大家详细的分类和了解。公务员包含哪些职位,职位的区分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来区分的。
公务员的种类和相关职位:
1.首先要说下政府部门的职位,因为公务员负责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人员,在承担这些职能的岗位上常见的就是政府部门,具体包括财政局、办公室、人社局、卫健局、教育局、文旅局还有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统计局、公安局等相关至少25个以上的政府部门。
2.其次是党委机关,党委机关为了和参公事业单位进行区分,没有强调参公管理性质。其中主要包括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政法委以及纪委、编办、信访局等,一共设置至少10个以上的党委机关。
3.然后是群团机关,这里主要包括团委、工会以及妇联等等一些群团,大概分为20个以上机关分类,省市以上多一点,但因为有的县区其编制不足,所以部分机关还没有被设置参公型机关。
4.再次是管理部门,其中有法院、税务局以及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等。
5.最后是一些参公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承担行政职能的,虽然是事业编制,却有着参公的身份,可以在公务员岗位上进行调任,所以基本上和公务员没有太多差别。
公务员分为国家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机构公务员,并且不同的部门,所需要的职位不同,以上就是对公务员职位的相关介绍,大家在进一步了解岗位的同时,也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合适的以及自己选择的公务员职位。
为了准确地把握公务员的概念和特征,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公务员的分类问题。按不同的标准可对公务员作不同的分类。 (一)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这是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和职责不同而作的一种分类。《公务员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由此可把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所谓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具体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所谓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区分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意义和价值在于明确领导职责,使担负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应负的主要责任。另外,还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因为设置了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后,可以解决目前厅局级以下各级各类机关中一部分工作责任较大、专业性较强职位的设置问题,有利于减少领导职数,解决部分工作时间较长,并具有一定特长的公务员因领导职数的限制而不能在职务上晋升的问题。 (二)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这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所作的一种分类。《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据此可将我国的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所谓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具有纯技术性的特点,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替代性低,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是此类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具有技术权威性,不受机关领导的干预,也不因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不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也不具备裁定权。 所谓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区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的意义在于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单一的职务设置,通过设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准确性,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建立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和长效约束机制,激励一线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务员 这是根据公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划分。 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选任制公务员。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考任制的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四)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公务员的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我国在理论上研究过,但立法上没有采用这种分类。 所谓政务类公务员,又称政务官,一般是指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具有严格的任期,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 所谓业务类公务员,又称事务官或文官,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则长期任职,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在产生方式、任职期限、考核方法、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选拔任用所受的限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此外,有的国家还把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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