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待遇分哪些类型-公务员待遇分哪些

以下是关于“公务员待遇”的常见分类:

1、 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提升机会:指公务员在职业发展方面的可能性,如职务提升、职称评定等。

3、 工作稳定性:指公务员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通常与工作职责和政府政策有关。

4、 培训与发展:指政府提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包括在职培训、进修学习、交换访问等。

这些分类并非固定的,具体的待遇会因国家、地区、部门和个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公务员福利待遇有哪些

具体来说,当前我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工时制度、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制度、病假待遇、年休假制度、医疗福利、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和交通费补贴制度等。

1.工时制度

是国家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日和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2.生活困难补助

是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由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人,负担本人生活费和其家属生活费有困难的,或者因支付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丧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应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所需资金由福利费用开支。

3.探亲制度

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亲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和假期待遇三方面的内容。在国家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

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病假待遇

公务人员病假期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按下列情况享受相应福利: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如果职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工作年限已满10年,则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上述人员中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年休假制度

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休假天数和休假方式等内容。这项制度是1991年6月建立的,年休假天数的确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6.医疗福利

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就公费医疗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同年8月,卫生部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公费医疗福利问题,公务员均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原则:

一是分级享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核定不同等级,有区别的享受。二是采取区域负责制。无论大中小城市,对公费医疗事业均采用区域负责制,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此外,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出方的药费,均由公费医疗拨付;住院所需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

7.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是国家为补偿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补贴制度,包括实行取暖补贴的地区范围、取暖期限、享受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8.交通补贴制度

是国家为保证职工正常开展工作、合理负担交通费支出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主要有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出差交通补贴两种,具体包括实行范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四)中国公务员福利的改革

1.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现行福利制度形成的时间比较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和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福利待遇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长期以来,我国是实行一种“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分配模式,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设施等,是以非商品的形式无偿提供给职工的,不进入工资。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职工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所难免,但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显然是不相称的。

(2)一些部门或单位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或者采取种种形式给职工发放各种福利性补贴。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福利化、实物化倾向,而且往往引起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攀比,竞相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或实物来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福利水平,诱发了腐败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

(3)“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依然相当严重。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等,都由国家机关承担,使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既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2.公务员福利改革的思路

改革公务员福利待遇,不仅牵涉到在职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还影响到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和心态。因此,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必须做到与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相适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处理好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领导层与非领导层、公务员自身利益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具体来说,应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能否顺利实施,关键是要看能否真正做到“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近几年来,各地机关单位的行政性收费、行政执罚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收“大头”缴“小头”,私设“小金

库”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一方面会削弱政府财政的总量和控制能力,增加规范公务员福利待遇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一些部门和单位继续乱发钱物成为可能。因此,必须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使政府应收的费、该收的钱都能按时足额入库,要积极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部

门所有收支均纳入政府预算,部门的一切收支行为均受到政府预算的制约和监督,部门就不可能再有其他收入;同时,建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发放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和各种补助,为规范机关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2)简化各种补贴和福利项目。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必须全面取消地方和单位自定的各种补贴项目,统一简化为岗位津贴一项。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全部由财政统一发放。任何部门私自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任何形式的钱物补贴都应属于违规行为。在一些执收执罚部门,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以及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可另外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适当拉开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差距,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责权的统一。

(3)在规范机关公务员福利待遇的同时,对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应有相应的规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党政机关的政策执行。要逐步建立起机关公务员收入的增长机制,规范增薪标准,体现增薪与责任对称,与贡献挂钩,与经济增长同步。另外,要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4)逐步降低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将一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尽可能实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工资化和货币化。此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的交由社会去办福利,提高福利制度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

(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的,以及违反规定在下属单位领取补贴和资金的,或者对被扶持单位变相克扣资金发福利的,一经发现,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一律先作免职处理,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发放的钱物一律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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