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体检包括哪些项目-事业编体检包括哪些项

事业编体检一般会包括以下项目: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嗅觉、步态等。还会检查心肺功能、腹部彩色B超、血液化验等项目。具体的体检项目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入职前咨询具体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事业单位每年都要体检吗

有而且是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每年体检一次这就是规定。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体检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包括查血细胞、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血型、血糖等,没有特殊要求是不会检查爱滋病HIV抗体的,

根据国家规定,公共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但你知道,规定是规定,实际上是实际的。特别是在天津的公共机构,比如我,已经工作了10年,赶上了体检,这不是最全面的。但有些单位很好,不仅每年定期进行体检,而且对女同志进行妇科体检。直率地说,这取决于单位本身的情况,即使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每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啊!最好去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事部门。

劳动法规定企业每年要体检吗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必须要求公司员工体检,对公司员工健康体检是公司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所谓的单位体检就是根据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您所在的岗位来对您的身体进行针对性的体检。单位体检跟全身体检是有区别的,单位体检的项目是相对固定的,是一些比较基础的项目。

作为近年来用人单位新兴的一项职工福利,“职工体检”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集体合同等确定的。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提供体检。

在健康变得日益重要的当下,体检福利是最直接地让职工感受到被关怀的途径之一,同时也使职工对单位有“家”的感觉。

劳动法有规定入职体检吗

入职体检是专项体检之一,旨在通过体检保证入职员工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专业工作,在集体生活中不会造成传染病流行,不会因其个人身体原因影响他人。那么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入职体检呢。

除有毒有害的岗位的明确要求,普通岗位并无明确要求。劳动法律对未成年工人(16-18岁)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在入职时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而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每年一次,只至满18周岁,满18周后,距上一次体检超过半年的,需再体检一次的。

职业病体检的相关规定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目前职业病监管形式是: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正常的有每二年一次体检;现场检测超标的每年体检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包括查血细胞、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血型、血糖等,没有特殊要求是不会检查爱滋病HIV抗体的,其具体内容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12.00 - 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 -12.00Kpa)。一、基本体检项目: 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 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