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检察院书记员工作-如何做好检察院书记员

要做好检察院书记员,首先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2.要认真实行职责,及时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力。还要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与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然、廉洁,保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书记员故名思议就是将人们议事说话的全过程全部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古代叫录师(记录的录),又叫师爷,也有叫记录官,现在党委政府部门叫秘书,所以这一工作非常重要,在法院、检察院叫书记员。 在法院由于大量工作是审判,审判案件必须面临要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调查取证,但是只有问而没有记,这样就只有问的人知道案情,而另人则不知,为了使不在场的人通过档案材料就能知道案情,对案情有所了解,就必须得有记录材料,这项工作就得由书记员进行记录整理成书面材料,通过记录的书面材料真实反映事情经过的本来面目。为此要当好书记员这项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化基础根基和快速反映灵活的头脑,更要有书写流畅的快速记录中的一个“快”。而“快”的同时必须要达到书法工整,不能只是自己认识而别人不认识,特别是简写某字一定要是普遍通用,不能自创,否则意思会弄反。 我是1980年底进法院,一进法院就在法庭,民事庭担任书记员工作,当时非常吃力,一是语言不通,听不懂;二是自己专业不对口;三是从未做过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自己文化水平较低,仅仅是中专毕业,而且在中小学时代都是读书无用论和上山下乡中度过,没有学到什么文化知识,所以基础差,而且字又写得不好,更谈不上“快”。经过刻苦努力和在各前任领导的关怀下,他们传、帮、带,逐步了解和掌握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得到成长。 一、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是基础 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无任什么部门和领域都离不开它,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录”。要做好记录工作,就离不开文化水平知识,为此必须学好文化知识,做好文字工作,为了适应工作,本人那时夜以继日自学高中语文及写作和法律常识,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自学大学语文、写作,买了很多书籍供自己学习,使自己的文化水平不断得到了提高,为做好书记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才适应了工作。 二、精通业务是关键 由于法院书记员工作面对的是各类审判业务,为此不懂审判业务法律知识是做不好这方面工作的。那时由于刚进法院,什么法律知识都不懂,只有边干边学,开始在法庭,面对的是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就学婚姻法、民事方面的讲座,那时还没有“民法和民诉法”,只有婚姻法,很多案件审判均是靠经验和社会效果为标准而判决。当时就买了一些法律常识,如怎样打官司……等书籍自学。面对离婚案件当时根本不懂,什么离婚原因、感情破裂,通过老领导教,办一件成长一点,日积月累逐渐积累,由门外汉成为内行,这样记录以来就容易得多,所以精通业务是关键。 三、能快速记录是根本 要将人们说话、问话、答话的过程全部记录下来,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快的前提下又要保证别人能认识它,而看得比较舒服,为此多写、多练才能达到快,为此,没有事就练练字,毛笔字、钢笔字,对照字帖练,练正楷、后行书,这样使自己写的字有形、好看、好认。快的前提下离不开文化知识,只有高文化才可以归纳,将老百姓说的一段话,高度概括把意思记下来,保证原话的真实性,如离婚案件原告要求离,反映被告总是不分场合、时间打他,他往往是说什么具体时间,打了那里当时有人在场,……怎样,这样我们就只要记多次对其打骂,把打伤住院那次的时间记下来就可以了,就达到了记录的目的。还有刑事案件中,过去那些聚众斗殴,互殴的被告又多,以前是以流氓罪论处,往往当事人就是照全过程说,你一拳来我一拳去,用石头砸,有多大,打了那?往往是反复多次,这样“石头”会出现多次,有时就可以用一“石~”和一丝纽号代替,同时将被告某某,就用被某、被告王、被告李代替,公诉人就用“公”代替,审判长就用“长”代替,问话就用问号“?”代替,这样就不会卡壳,不能记了前面一段话,后面的就因记录根不上而漏记,快的过程中,必须要精力集中,做到眼观八路,耳听八方,做到心记、脑记、眼记,而后快速归纳记录当时的情况,使别人看笔录后就象亲身经历了审判的全过程。 四、勤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保证 由于书记员在法院是级别最低,做具体工作的,从收案到结案、案件的装订、归档都离不开他,有很多具体事要做,特别是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会要经常加班加点。以前办理民事案件就是“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案件来了之后,审判人员就要下基层去调查取证,无论原、被告提到什么证人、或事,都要去调查,就连损害赔偿的医药费都要去医院病案室去找病历,查他是否用补药,证人就得我们找,白天不在家,就得晚上找,那是办案交通工具没有,完全要靠二条腿走和骑自行车,甚至到田间地头找证人,找到以后就蹲在那里记下来,那时比现在确实要辛苦得多(没有什么桌椅板凳,但很快乐)。所以没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是做不好这方面的工作。 下面谈谈书记员的具体工作: 一、庭审笔录的制作现在民事或是刑事案件,无论简易还是普通程序,都必须要开庭审理,是否开庭审理,开庭笔录就是证据。开庭笔录,我们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了解案情,做好心中有数,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都预先写好,这样开庭时就只要记录他们问、答和举证、质证情况及辩护的意见。对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时,往往他们是照诉状宣读,有的口头起诉的会说得很零乱,这样我们书记员完全可以将这方面的内容按写判决书原告诉称的内容那样记录下来,加省略号……详见诉状就行了。被告答辩也是一样……详见答辩状,在审案过程中,审判长问的就在前面写“长”?问是用“?”,审判员问的就用“审”代替加“?”问号,陪审员问的就用“陪”代替加“?”号,原告回答就用“原”字代替,原告多的就按顺序原一××、原二××,有代理人就用“原一代”、“原二代”这样就可以省几个字也不影响看不懂,对被告回答同样用“被”代替,举证材料同样同证据一…、证据二…将证据材料的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用高度归纳概括的形式记下来,加上见材料加省略号,一定不能将顺序打乱,原告说的写成被告,搞得牛头不对马嘴,是原告的就加上原字,是被告的就加上被字,然后质证意见也要写下来,法官认证意见写下来,这就是前面说的要有高层的文化和业务知识加上“快”字的具体应用。再是双方辩论意见,原告先说,就写原,被告就写被,把他的观点记下来,不要全记,总之这方面确实是反映个人能力问题,然后再是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将双方观点、法官的意见记下来,在取得一致后再另行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根据调解笔录过程,不是凭空捏造,制作完了以后,再交原、被告双方看笔录签字,他们对他们说的话如果要更正必须要加盖手摸,否则无效,他们看后一定要他们签上上述记录本人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再签上其名字、盖手摸、笔录每一页下面均要签字,不是只签首页和尾页,首页、尾页是代理人必须要签而后呢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均要签名。这样的庭审笔录就比较完整,没有什么可挑剔的。随着科学的发展,我们以“钢笔”记录的时代将被高科技代替,是用快速录入机将上面的过程记录电脑中而后打印成书面的笔录,在我们基层可能还需一个过程,所以在没有先进设备之前,手工记录仍然是我们书记员必须具备的一项特殊技能。 二、合议庭笔录 合议庭笔录是案件审理后,原、被告不能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事项必须要法官进行裁判,这时合议庭成员就案件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及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评议、讨论,书记员就得将他们各人的观点如实记录下形成笔录,内容要详细,不能过于简单,意见一致后就得加上一致意见……,有院长列席参加的就要加上列席人员名单,而后由他们签字、归档。这个比较简单。 三、审委会笔录 审判委员会是负责本院疑难案件的裁决,在作好这个笔录时,以前我在办公室时,均是由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意见及合议庭意见、庭里意见,都没有案情报告,只有少数案件才有审理报告,这样记录每一案件和每一位委员发表的意见确实需要有很强的业务水平才能记下来,审委会笔录在法院是很重要的,办公室要将他归档,而且是作永久期限保存,很多申诉、复查案件往往要查审委会笔录,看当时他们讨论的意见,因此必须要详细记录(当然是指高度概括、归纳成文字材料),而后再以审委会笔录只写一致意见,由审委会委员签名,作为定案的依据放入案卷中,现在我们法院改革,由各业务庭承办人汇报,书记员参加记录,将各委员的意见记录下来,形成笔录放入档案中,办公室的仍由办公室记录归档,所以我们书记员在记录这一笔录时,同样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将汇报的某某案的案情、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参加审委会的人员名单先填写,还有简单的案情、合议庭的意见、庭里意见、争议的焦点都要先填好,不要临时忽忽忙忙去写,往往临时去填写,委员们发表的意见又因心无二用而没听到、漏掉他们对案情发表的处理意见,而审委会成员又比较多,我们应采用他们“姓”一个字代替,在某某说的,比如徐院长说的,就用“徐”字,因为在准备工作之前已写好姓名、职务,逐一将各委员的意见高度概括,特别是他的观点不能漏掉,并将最后形成的一致意见记下来,“一致意见”不能省,最后分别由委会过目签字放入案卷副卷中。 四、案件的装订归档 案件审结案后,要及时装订,按照装订顺序整理,是判决案件,经审委会讨论的就要按正卷、副卷装订,也就是法院的内部材料要列入副卷,主要是案件的审理报告、合议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装订过程中填写目录、编号在案卷最后面应装三张空白纸,留三份判决书,并用一小纸袋或信封装好粘贴在档案后面,装订绳要贴上封条,按要求填写归档表准备归档(一式二份),自己庭里留一份。 另外将所有的法律文书留一份装订成册,一年一份,这样我们业务庭或院检查时也比较方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