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转档案资料-如何调转档案

根据您的描写,"如何调转档案"这个关键词可能指的是将一个文件从一种格式转换成另外一种格式。这类操作通常需要使用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或在线工具来完成。

如果您想要将一个文件从某种格式(如.docx)转换成另外一种格式(如.pdf),您可使用Microsoft Word自带的“另存为”功能,选择您想要的文件类型保存便可。对更复杂的转换任务,例如批量转换或特定格式之间的转换,您也能够斟酌使用专门的文档转换工具,如Adobe Acrobat、Smallpdf等。

如果您想要在互联网上进行文件格式转换,您可使用在线文档转换工具,如Zamzar、Convertio等。这些工具可以避免费将文件从一种格式转换成另外一种格式,而且进程非常简单,只需要上传文件,选择目标格式,然后下载转换后的文件便可。

调转档案的最经常使用方法是使用专业的文档管理软件或在线工具,而不需要对计算机有太高的技术要求。

档案调转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档案调转需要的手续: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凭《接受函》填写一式两份《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接受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在两份《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你的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6、凭《接受函》和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7、将密封好的档案袋妥善地移送到接受地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地主管部门意见栏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档案局调档案需要什么手续

到人社局调档案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提取档案的话,需要携带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本人的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备案、社保证明。

2.单位提取档案的话,需要携带单位开的介绍信、来办理档案的工作人员身份证件。

3.如果委托他人提取的话,需要携带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委托书。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大家要调转自己的档案,我们要先确认档案存放地才去开调档函,档案调取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并不是拿到调档函后就可以任意时间去办理,调档函上会明确写明调档的时间,不要错过时间。还有大家在调档时不要以个人名义邮寄,需要请求档案管理部门帮忙邮寄,这样才不会被退回。

总的来说,调档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档信。准备材料后去档案所在地开具接收单位的调转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档案局调档案需要材料如下:

1、单位提取;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2、本人提取;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档案人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社保证明;

3、委托他人提取;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人事档案记录员工个人成长、思想发展的历史,能展现员工家庭情况、专业情况、个人自然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档随人走”,在员工调走后的一周以内,必须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新的管理部门。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1、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2、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3、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综上所述,调档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档信。准备材料后去档案所在地开具接收单位的调转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