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可以放档案资料-哪些机构可以放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可以寄存档案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体而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设立档案馆或指定其他单位作为档案保管处,用于保存和管理本单位或系统的档案。个人也能够将个人档案交由专门的档案托管机构进行保管。
档案一般放在哪里保管
一般存放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或部门中,以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易于查询,具体的存放地点取决于档案的类型和所属机构。
一、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存放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通常存放在本单位的档案室或档案馆中。这些机构配备了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和设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也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和销毁,确保档案的质量和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企业档案存放
企业的档案一般存放在企业内部的档案室或档案管理部门。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对于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个人档案存放
个人档案通常存放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中,如人才交流中心、学校等。这些机构会对个人档案进行专业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关注自己的档案存放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存放的安全保障
无论档案存放在何处,都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或泄露。这包括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保管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等方面的工作。
综上所述:
档案一般存放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或部门中,具体的存放地点取决于档案的类型和所属机构。对于不同类型的档案,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易于查询。同时,个人也需要关注自己的档案存放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规定: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可能是没保存,没存上重新办理 ,档案的去向有以下几个地方:
1、学校。大学生毕业后,如果没有落实单位或其他的原因,学校可以为大学生保存档案两年,两年后视情况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或原籍人才中心。
2、省就业指导中心。在外省就读的学生,会被转到本省就业指导中心。
3、原籍人才中心。
4、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
5、工作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
6、市级人才中心(县级考生)。
查找方法:
1、根据报到证查找。报到证上通常标明了个人的档案邮寄地址,一般与个人的报到地一致。
2、报到地没有,就需要和学校联系,一是有可能就在学校,二是在学校查询邮寄存根。档案一般通过机要邮寄,机要存根上可以查寻到机要号,通过机要号可以查询到邮寄地址、邮寄步骤和经手人。通过快递邮寄的可以根据快递存根查询。
3、上面两种方法都没找到,就电话联系有可能存放档案的地方,逐个咨询。
大学毕业生的档案通常有三个去向:
1、毕业后就找到了接受户口的单位,档案和户口都转到工作的单位这是通常认为最正规的档案流向,但据统计,这种情况大约只占到毕业生档案的10%左右的比例。
2、毕业后没有找到接受户口的单位,户口和档案留在学校两年后户口打回原在地,档案或留在学校,或转到省档案局。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许多大学生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这是一种省钱的档案存放方式,其实不是的。这种误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在学校保存的只是“学籍档案”,不是真正发挥作用“人事档案”,如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将来也无法计算成为工龄,从而影响养老金的数额计算,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3、把档案和户口放在人才市场交流中心首先必须确定在毕业时是否已签过三方协议,这是学生、学校和工作单位共同签的一个协议书,签了的话,报到证备注栏就不是空白,此时档案会在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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