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职权的区别-人大职权如何分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具体来讲:
1、 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
2、 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国家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 任免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4、 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因此,辨别人大职权主要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具体权利不同。
人大代表和人大的职权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1、立法权: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
2、决定权: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
3、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4、监督权: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
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人大四个职权区分的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表述中有没有“决定”两个字。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如果是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
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报告中,上年度的报告一般体现监督权;而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一般体现决定权。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和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既行使监督权,又行使决定权。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法律依据:
《宪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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