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哪些属于公职人员-哪些属于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例如:公务员、教师、医生、律师等都属于公职人员。

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复杂、数量庞大,为了准确界定公职人员的范畴,官方出版的《〈监察法〉释义》对此进行了明确,大部分属于公职人员,但有一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为帮助大家备考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公职人员的定义。

公职人员这一概念出自《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6类:

1、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企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有三类人群,分别是

第一类:参公管理人员。

我国的事业单位中有一些得到了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编办审批后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常见的有:

1、银保监、证监、气象局、地震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一级单位。

2、国库支付中心、社保管理服务中心等二级单位,属于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在编人员(工勤除外)都是参公管理人员,与公务员几乎没有区别,也都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100%属于公职人员!

第二类: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最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很多朋友以为这些组织是指参公事业单位,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监察法〉释义》,这些组织是指除参公事业单位以外的其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下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例如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动物检疫站、应急管理局下属的应急事务中心、审计局下属的审计事务中心等等。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进行录用,要签订《聘用合同》。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工作人员的数量会多于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其实际行使的也是公权力,自然也属于公职人员。

第三类: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常见的公办科教文卫体单位是指科研院所、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医院、体育馆等事业单位,有公益一类的,也有公益二类的。这些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比较特殊,有部分属于公职人员,有部分不属于公职人员。其实,《监察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公职人员,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领导班子成员,例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等。

2、中层和基层的管理人员,例如大学的二级学院院长、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等等。

3、从事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例如小学教务处的普通工作人员等等。

4、在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例如会计、出纳、采购、基建等等。

简单来说,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职员都可以认定为公职人员,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但是,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中除了管理岗的职员外,还有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人员,例如学校的老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等。

一般来说,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不认为是公职人员,就算他们出现违纪问题(如收受红包),也不是由监察机关调查。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员不受监管,根据规定,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如教育局、卫健委)处理。

如果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监察机关才会介入,但是一般也不会直接对老师、医生发起调查,而是核查业务主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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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算公职人员吗

法律分析:退休后就不是了。一般来说,公职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退休后上述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的公务员在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办医院的医生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包含公务员、参公人员以及受监察法管理的人员。其处于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之中,故属于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的范围:

1、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

具体界定标准:

1、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