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热点矛盾问题-如何处理热点矛盾

如何处理热门矛盾需要斟酌多个因素,包括矛盾的性质、触及的各方利益、社会舆论等。

1.应当尽量通过调解或谈判的方式解决矛盾,以减少没必要要的冲突和损失。

2.应当加强信息公然,以便让公众了解问题的全貌,并能够积极参与到矛盾的解决中来。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处理热门矛盾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公道有效的措施,确保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辖区要整合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司法所要主动与各乡镇(场)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加强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各乡镇(场)的信息维稳员、派出所、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通过联系,进一步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积极采取应对分类处置。具体工作措施是:

1、提高认识不放松。组织镇村干部加强学习,提高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焦点、热点、难点和“积案”化解的痛点,切实做到深入基层解民忧,化解矛盾促和谐目的。

2、主动排查不放松。各级干部主动排查研判,严格落实村(社区)每周排查,镇半月排查制度。围绕县乡中心工作,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要常态化入村、入社、入农户家中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前介入,依法化解。

3、责任落实不放松。针对各级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镇治理办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难点问题由辖区政法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处理,需长期坚持化解处理的问题,提交镇党委会研讨,并落实县、镇、村、社四级包案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有人管,层级责任不悬空,使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4、定期督查不放松。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上推下卸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镇内通报,督促限期整改,通过督查督促依然整改不到位的,提交镇纪委督查核查处理。

矛盾纠纷有:

1、房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3、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5、旅游纠纷。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是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切实为民谋利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产生,群众信访呈现出“三多”现象,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增多,影响经济发展的信访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突发性集体访增多。在查办信访案件工作中,要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和工作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比如,对行风建设方面的问题要重在整改。根据信访工作中梳理出来的情况和行风监督员提供的情况组织暗访组,从查到的问题中举一反三,抓好单位行风建设。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化,要建立健全评议行风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要把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要从领导机关作起,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作表率,逐步形成条块紧密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纠风工作机制。比如,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在企业改革改制的过程中,几乎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会给一部分职工工作、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在信访工作中,要重视这方面的反映,满腔热忱为群众排忧解难。尤其是信访件转到职工所在单位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抓协调、抓督促,就有关问题和企业主要领导沟通,确保信件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比如,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抓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各种搭车收费等专项治理,纠正和治理面向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总之,在查办信访案件工作中,始终坚持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坚持为民解忧、为民办事的查办案件原则,关心群众疾苦,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查办案件同为民解忧结合起来,不以信访案件结案为终止,而以为民分忧为终结。

二是坚决查办信访案件,有效惩治腐败。查办信访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腐败问题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一直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保持廉洁,必须清除腐败。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决查处、严惩不贷。要建立重要信访个案交办制度,促使重大疑难问题限期解决,要发挥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作用,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查办信访案件、惩治腐败分子,是体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也极大地鼓舞着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热情和信心。对破产或严重亏损企业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不护短、不手软,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在查办信访案件工作中,积极探索查办信访案件新路子。要坚持充分依靠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发掘线索,找准突破口。在查办信访案件的过程中,针对目前信访反映的问题匿名化、视觉化、违纪人员手段隐蔽、知情人少、反映的情况不具体等特点,要求办案人员开动脑筋,细心分析,找准突破口;严格按办理信访案件要求,认真分析案情,做到快中有细,粗中有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在“细”中发现问题,查清问题。大力查办信访案件,展现信访成果,取信于民,才能有效惩治腐败,真正树立起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对于触犯刑律的腐败分子,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法移交检察院,决不能姑息迁就。否则,不只是渎职,而且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务必除恶务尽,不可稍殆,方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