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如何报名培训-仲裁员如何报名

如果您想成为仲裁员,您需要符合一定的资历要求,并且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一般来讲,报名进程包括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和通过考试。具体步骤可能因地区而异,请您联系当地的仲裁机构或相干部门了解更多信息。

劳动争议仲裁员怎么选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后备人才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年龄45岁以下(条件优越者可适当放宽)。

4、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选拔岗位职责(一)经区仲裁委推荐参加省市新任仲裁员培训及考核。

(二)接受区仲裁委工作安排,定期依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和完成案件涉及的其他事务。

(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职责,遵守国家、省、市、区制定的关于仲裁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选拔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信息、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录用等程序,实施公开选拔。

(一)网上报名1、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请填写附件表格:《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后备人才报名表》,并提供报名人员的相关证件,一并以扫描件形式,于2022年5月13日17:00前发至电子邮箱(397843013@qq.com)。

2、报名要求:应聘人员需如实、完整填报报名表格、提交有关信息,因报名信息不完整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由报名者自行承担责任。

3、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5月5日起至5月13日17:00。

(二)资格审核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并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备注:资格审核主要核查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选拔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等,将取消选拔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笔试与面试1、对于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将组织参加笔试,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确定前20名入围参加面试。

2、笔试内容: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

笔试时需携带:笔试人员本人身份证。

3、面试内容:面试分自我介绍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考察面试人员的岗位匹配度、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

面试时需携带:(1)《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后备人才报名表》;(2)面试人员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备复印件一套);(3)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备复印件一份)(4)相关荣誉证书、奖状等原件(备复印件一套)。

4、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由余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行通知。

四、录取、聘任及薪酬

(一)笔试与面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根据报名人员参加笔试及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至低分排序确定前10名入选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后备人才库。

(二)区仲裁委将按期推荐后备人才库的入选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新任仲裁员培训,并在考核通过后予以聘任为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三)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实行办案补助制度,标准依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公告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冯女士,联系电话:0571-89305663

仲裁员证在当地人事考试网报名考试。

劳动仲裁员,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劳动仲裁员证报考条件是:

1、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分类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