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纵向效力分几层-法的纵向效力如何
《法的纵向效率》是指法律在不同层级和部门间的关系,即中央与地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效率关系。一般而言,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束缚力,下位法必须服从并履行上位法的规定。但如果下位法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时,则应当遵守“先上位后下位”的原则,即上位法的规定优于下位法的规定。这类效率关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十分重要,能够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一方面,基本法律的创制对宪法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体制,司法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等问题的根本解决,均以宪法规定的组织规范和人权规范为前提,反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重大变动也会带动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所谓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中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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