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编有哪些单位-参公编有哪些

参公是中国公务员的一种身份。参公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参公编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份:

1、 人事部:负责制定并实行国家的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公安部:负责保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3、 教育部:负责制定并实行全国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4、 文化部:负责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

5.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实行全国的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

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7、 林业局: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管理工作。

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宏观经济管理和计划。

10、 银保监会:负责银行保险业的监管。

以上内容只是部份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肯定。

什么是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全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参公单位一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其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待遇与公务员一样的,但是有时还是会被其他单位看成是事业编或者不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编有哪些单位

参公事业编有不少,一般控制在事业单位总量的15%以内,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参公的事业编,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单位中:

1、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可能使用参公编

以前有些事业单位承担了行政职能,为了更好开展相关工作,使用了参公事业编制,这次机构改革,提出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面临了改革,改革完成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群团组织可能使用参公编

少部分群团组织使用了行政编,大部分群团组织使用的是参公事业编制。这是全国相对比较统一的模式,群团组织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但是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仍然依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新的公务员法也还有参公的概念,这类单位一般会维持参公。

3、行政执法单位可能使用参公编

由于行政编制较为紧张,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数量较多,现在也有不少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的是参公事业编制,现在正在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现在五大领域先行推进。五大领域完成后,也可能涉及其他领域。这类单位维持参公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参公和公务员的区别是什么

1、编制上的区别

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全部是行政编,事业单位则是事业编,而参公则比较特殊,它介于二者之间。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参公人员属于事业编,但是一些参公单位(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属于行政编制。

这是因为一些事业单位具有行使政府相关权力的职能,但是其职工却没有公务员的身份,而且编委会又不可能扩大行政编制数额,于是就出现了某些参考公务员管理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2、名称上的区别

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看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正式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如果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那么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就可以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批,经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但不叫“机关”。

3、待遇上的区别

参公单位一般是党政机关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它们的工资待遇跟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因为大部分参公单位机构规格比党政机关要低,因此薪酬涨幅的空间要相对小一些。

4、转任上的区别

一般来说,事业编不经过考试是没法转任到行政编的。但参公单位却比较特殊,它能与公务员进行转任。从公务员单位调到参公单位,编制就由行政编变成了事业编,反之亦然。

在某些省份,参公人员想转任到机关当公务员要看这个单位有无多余的行政编,而公务员转任则无此限制,这公务员转任与参公转任的区别。参公人员转任比公务员转任有难度,在某些情况下,参公人员转行政编也要进行考试。

5、与普通事业单位的区别

参公单位与普通事业单位不同。在人事制度方面,参公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普通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