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如何胜任工作-书记员如何胜任
作为书记员,你需要具有以下技能和能力:
1、 良好的组织和调和能力:书记员需要在多个工作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需要有良好的组织和调和能力。
2、 优秀的沟通技能:书记员需要与各方进行沟通,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因此,他们需要具有优秀的沟通技能,以便清晰、准确地转达信息。
3、 精确的字迹辨认和记录能力:书记员需要将法庭上的对话和行动记录下来,所以需要具有精确的字迹辨认和记录能力。
4、 快速反应的能力:书记员需要能够快速处理大量信息,并能在短时间内作出决策。因此,他们需要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
5. 高度的责任感:书记员的工作十分重要,由于他们负责记录和管理法庭上的所有事务。因此,他们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6、 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书记员需要理解法律术语和程序,以便正确记录和管理案件。因此,他们需要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7、 诚实取信:书记员需要保持公正和诚实,确保所有的记录都是准确无误的。
8、 耐心细致:书记员需要耐心细致,由于他们的工作触及到大量的细节。因此,他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仔细来完成任务。
有前辈指导如何做好法院书记员和内勤工作的经验嘛
一、明确任务,定位角色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书记员的职责为:
(一)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确定审理后,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第四,开庭后的工作。这是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员要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及以后需要办理的事实一一处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
第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手续,接收手续。
第七,是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这是较为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任务。
第八,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书面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二)办理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
从实践来看,书记员除完成在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外,经常要办理的事项有: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司法案件的统计;法律文书的校对;内勤工作;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官或庭长、院长安排的有关审判事项。
二、创新工作,提升技能
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中的从属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被动性、消极性的后果。书记员确实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下面,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对书记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
庭前准备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是为了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1、开庭前送达工作的改进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仅就笔者工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如将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统一规定,既明确规范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又达到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2、预备庭制度的改革
所谓预备庭,又称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某些庭前准备工作,以保证正式开庭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程序。实行预备庭既可使法官及当事人都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于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同时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
第二,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第三,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等。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因此,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二)笔录工作的改善
一个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制作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兹不赘述。笔者认为,书记员要适应时代的变革,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做好笔录应该做到:
(1)必须掌握法律,熟悉案情
要当好书记员并不仅仅是能够将案件审理情况记录下来就够了,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书记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就很难避免记录中出现差错。书记员必须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名、物名、专用名词术语及生字、生词等,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2)必须练好记录的基本功
首先,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
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先要记录时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意愿任意取舍。在这个基础上,又要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书记员要有分辨说话重点和概括能力。在记录时,对重要情节应尽量按原话记,尽量全部记下来,对一些一般情节和重复罗嗦的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概括,文字应精炼。
其次,要学会电脑中文速录。
社会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书记员记录由笔变“机”-速录机,推广使用中文速录机已势在必行,已经具备电脑记录条件的法院书记员必须提高录入速度和准确率,这是法院审判记录方式抑或是工作方式的一次革命。因此,书记员应该尽快掌握这一强大的现代化工具。
(3)必须拓宽知识面
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法院工作人员审理案件,仅凭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就不可能审理好案件。由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作为书记员也同样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这样才能在记录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培养三心,树四意识
作为法院书记员,在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具有热心、细心和事业心,树立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独立意识。
(一)培养三种心态
一要有热心。作为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书记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如何,将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因此,我在这方面特别注意,不论当时自己多忙多累,都要热情接待当事人和律师,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有一次,一名当事人因做生意的资金被查封,多次到法院大吵大闹,认为法院处理不当,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解释,这名当事人最终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理,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二要有细心。细心是一种素质,是一种能力,作为一名书记员,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仔细、仔细再仔细。一方面,在送达工作上要仔细,尤其涉及时限、期间和签收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能马虎。另一方面,在笔录方面不仅要做到记录详细,更重要的是听记要细心,避免在笔录中出现低级错误。在文书校对上,要逐字逐句地校对。
三要有责任心。责任心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一个人哪怕再有才能,如果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责任心,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取得好的工作成绩。书记员工作是琐碎的,特别是笔录工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将接受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马虎,这些都要求书记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树立四种意识
一是团队意识。世上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书记员工作同样如此,它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摒弃自以为是、居功自傲的作风,在工作中讲大局、协作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二是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有服务意识,做好审判辅助工作。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眼疾手快,反映敏捷,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创新意识。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给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书记员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设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工作,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自律意识。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书记员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在庭审中,书记员要保持中立态度,不能歪曲事实,主观臆断,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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