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如何安置转业士官岗位-金华如何安置转业士官
转业士官到金华后,由接收安置部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在安排安置工作中,要遵守“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个人特长和才能,确保转业士官的合法权益。具体安置措施包括:一是依照接收安置政策,肯定接收单位;二是依照接收安置条件,落实接收工作;三是依照接收安置程序,办理接收手续。转业士官应当积极配合接收安置部门做好安置工作,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关于09年军队直招士官的文件?
手头只有07年的,不知道是否对你有帮助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入伍的优秀士兵中优拔基层干部的通知》,可以从优秀士官中优拔基层干部。选拔范围只要是师以下作战部队,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驻三、四类边远艰苦地区以及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单行,不受选拔范围限制。选拔对象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士官。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立志献身国防事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入伍满两年以上,在旅、团级推荐单位工作满一年;担任正(副)班长、技术骨干,有培养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26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获三等功、军队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和士官优秀人才奖的,以及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的要优先选拔。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以及驻三、四类边远艰苦地区和驻特、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年龄可放宽1岁。根据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参军满两年后还可以考取军校,并享受年龄放宽一岁(23周岁)的优待。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原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的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原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原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入伍前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干部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退役费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部队检疫、复查,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被退回的,当地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干部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补发离开单位入伍集训期间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经查学历不实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较大、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接收。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30天。奖励。
浙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金华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军队转业干部的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浙江的。
2.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浙江的。
3.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后取得浙江常住户口,其中杭州、宁波两市城区需满2年以上。
4. 对驻浙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5. 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7.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8.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浙江安置的。
9.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或者一方为军队干部、另一方为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双方或者一方部队驻地在浙江的。
10. 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浙江的。
11. 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或者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杭州、宁波安置条件的,可以到省内其他县市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
12.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其中所在单位属于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13. 符合进浙江安置条件的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可在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14.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具体条件可能会因时间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查询金华市最新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一、接收安置条件
(一)师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档案予以接受: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浙江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浙江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其中杭州、宁波两市城区需满2年以上);
4.对驻浙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7.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8.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浙江安置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或者一方为军队干部、另一方为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双方或者一方部队驻地在浙江的;
10.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浙江的;
11.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或者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杭州、宁波安置条件的,可以到省内其他县市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
12.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其中所在单位属于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13.符合进浙江安置条件的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可在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1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不予以接受:
1.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计算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军队改革期间满53周岁以上的)(计算到转业上一年的12月31日);
2.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4.被开除党籍且丧失干部资格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已批准退休等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符合以下随调条件之一的,档案予以接收:
1.军队转业干部批准退役前其配偶已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了随军手续且为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到部队驻地以外的地区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批准退役前其配偶是正式职工的,但军队转业干部所选择的安置地点,既不在部队驻地,也不在配偶工作地,其配偶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3.依据《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批准退役前其配偶已办理随军手续且为正式职工的,如军队转业干部选择的安置地为其配偶工作地以外的地区,其配偶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依据其配偶现行常住户口确定安置地的,其配偶不再进行随调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双非”干部配偶通过购房等途径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双非”指既非浙江户籍、又非在驻浙部队服役)。
2.地方政府议军会议照顾安置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没有正规招考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接受。
3.由于地方国企改制,在企业安置的随调家属目前浙江基本采用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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