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规避-公务员如何拒腐防变
作为公务员,拒腐防变是非常重要的。
1.应当做到遵照法律和道德规范,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诱惑和贪欲;2.要重视本身修养和素质的提升,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保持高度的工作热忱和服务意识;再次,要加强对廉政建设的认识,积极参与各种反腐斗争,与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本身的监督机制,通过公然透明的信息发布和反馈,使自己的行动更加公然化、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拒腐防变,成为一位合格的公务员。
对公务员玩忽职守犯罪采取的对策有哪些?
第一,要强调从政道德,推行法制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从政道德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党政公务员,我们要一贯提倡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的从政道德,这是一种蕴含丰富、境界高尚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它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又继承了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
使人不想犯罪,首先要教育和警示大家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热爱本职工作,热爱集体荣誉,恪尽职守,廉政勤政,自觉抵制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时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思想层出不穷,所以,持续推行对公务员拒腐防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具有高度的自律性、责任感,纠正一些人思想中“没有中饱私囊不为罪”的错误认识,把玩忽职守看成同贪污、受贿一样是对人民的犯罪,是防止和减少玩忽职守犯罪的有效途径。
另外,提高公民的整体思想素质,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强化公众对玩忽职守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和反腐倡廉的责任感,也是遏制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必要措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若仅注重他们的道德素质的提高,而忽略其赖以生存的道德环境的美化,终究难以取得持久的成效。
第二,要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从体制上防治玩忽职守犯罪。要完善相关立法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全面制约。具体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缩减权力的适用范围。建立起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政务机制,特别是要把市场机制纳入微观行政管理之中。
二是分解权力,因为权力的过分集中,易使一部分人滥用其权力,擅自草率地作出处分决定,从而导致权力运行中的异化。
三是明确职权、职责,推行行政个人责任制,这样一来,有关人员将不会再漠视自己的职责,而一旦失职情况出现,也不会出现上下级之间既互相推诿,又互相包庇、互相保护,最后责任不了了之的局面。
四是公开权力,即实行政务公开。使权力的范围、运作方式和指向得以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暗箱操作”。
五是制约权力,实行权力交叉和权力流动,使制衡机制不断趋于完善。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从表面看,我国的监督机制已不可谓不完备,人大的权力监督、纪委和监察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各地也不断创造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通过对公开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的整理,发现竟有82%的问题是按常规检查不能发现的,可见群众监督之重要。因此,从总体看,监督不力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
由于我国封建制度的长期存在和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民和官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常常被颠倒。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强化监督机制,除进一步完善监督法规,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使权力协调有序地运作外,还必须切实强化监督意识;监督者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既“监事”,又“察人”,被监督者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争取监督,不怕揭,不护短,不能以“内外有别”而文过饰非,抵制监督。
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填补人事问题上的漏洞,以使公务员的进出升降、奖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预防玩忽职守犯罪。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还要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探索适度的高薪养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保持中上等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以此减少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玩忽职守犯罪。
第三,要不断完善检察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机制和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玩忽职守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重检察、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等机关加强联系和沟通,不断完善内外协作的配合机制,形成“内合外联”,保持对玩忽职守犯罪的攻势和合力。一经发现玩忽职守线索,就要查个水落石出,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种种借口或者托词让其蒙混过关,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岗位上工作人员的重点防范、跟踪监督,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谁违背就追究谁。
需注意的是,由于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有一定的地位和社会影响面,关系网复杂,有的甚至还掌管检察、公安机关的人权财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查处这类案件时,要事先建议党委、政府及时进行人事调整,注意把立案前审查时间拉长,要注意初查的秘密性,立案后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打草惊蛇。要着重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的因果关系上进行调查取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努力收集确凿充分的证据,使其形成锁链,达到无懈可击,以保证稳、准、狠地打击玩忽职守犯罪。
还需注意的是,要有效打击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消除某些检察、公安人员思想认识上同该种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的反差;不能宽官而严民,认为“为公滥权不犯法”、“决策失误不为罪”;要防止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抓得不力、久拖不侦、久侦不结;要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司法实践中许多玩忽职守案件的查处,都离不开群众的揭发和提供线索;克服坐等观望或怨天尤人的情绪,解决移送案件的渠道不畅、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死、案件线索来源减少的现象;对少数党政负责人从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公安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的人,要严肃党纪政纪,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要提高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增强打击力度。鉴于前述玩忽职守犯罪法定刑偏轻的状况,可考虑将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至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降低其现有的立案标准,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的立案标准。并建议增设罚金等财产刑,以做到双管齐下,发挥刑事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要充分认识到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既要看到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又要考虑到其造成的间接损失,比如,在当前的西部大开发中,对因某些政府官员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监管岗位上的玩忽职守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河湖污染的情况,如果不考虑间接损失,就很难对行为人定罪。要做到严格执法,切实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只因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十几万、数十万元损失的就难以追究其责任,多数案件量刑偏低且多为缓刑,甚至“以纪代刑”、“以罚代刑”的状况。否则,在玩忽职守罪现有法定刑本已偏轻的情况下,更会给人以轻上加轻、罪刑明显失衡的感觉。这样,不但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威力,客观上有打击不力之嫌,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有损于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公正形象。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一个人的职位越高,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那么,在与比其职位低的人犯有同样罪行的情况下,他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一点都不能忽视。
公务员廉洁从政必须坚守三道防线
滋生腐败最先突破的是廉洁自律这道防线,保持清廉必须固守廉洁自律这条底线。
公务员廉洁自律,必须自觉筑牢思想防线,积极加强制度防范,自觉接受监督防护。抓住规范权力运行这个重点,编好“安全网”,织密“防护网”,冲破“关系网”,不让自己有半点搞交易的邪念,不给别人有半点拉拢我们的机会。同时,公务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只有时时处处将自己置于监督之下,才能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守得住清廉。
一些公务员滑入腐败“泥潭”,缺口往往是从喝点小酒、收点小礼上打开的。他们认为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误,得点小实惠,于自己无伤大雅,于法纪有隙可乘。然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节失守,大节难保。
廉洁自律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筑拒腐防变之堤。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公务员应从一点一滴入手防范错误,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编好“安全网”,织密“防护网”,冲破“关系网”;要自己给自己立规矩、自己给自己定框框、自己给自己不方便,不该说的不说,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腐败是从“小节”开始,廉洁应从“小节”做起。我们决不能以小节问题“不只我一个”来原谅自己,决不能以小节失守“就只这一次”来开脱自己,决不能以小节毛病“多少有一点”来放纵自己。一个公务员腐化变质,几乎都是从小节不检点开始。公务员搞一次特殊,就会丢掉一分威信;破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会失去一片民心。
廉洁自律是每一位公务员一辈子的常修课,每一位公务员秉持“赶考”之心,视自己为“考生”,把岗位当“考场”,以人民为“考官”,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首先,必须坚守“半点差错、满盘皆输”的思想防线。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只要不拿、不要、不贪、不占,腐败就与我无关”的错误认识,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查摆不良思想倾向,剖析存在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增强公职人员参与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其次,必须坚守“有权乱用、害人害己”的自律防线。重点抓住具有人财物管理权、行政审批权和监管执法权的关键岗位,从梳理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流程入手,对照履行职责的工作实际,分析存在或潜在风险点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多渠道查找廉政风险点、执法风险点。明确防范重点,实现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
再次,必须坚守“执纪必严、违纪必纠”的制度防线。实行风险防控分级负责机制,按照“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和“人人自我防控、业务部门内部防控、所在单位综合防控”相结合的防控责任机制,一级抓一级,分类分级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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