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何申述离职-公务员如何申述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您对本身的工作或待遇有不满,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提出申说:

1、 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反应问题;

2、 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机构进行申述;

3、 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申说方式,并依照相干程序提交申说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说时应确保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清晰明确,同时要注意遵照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动而侵害本身权益。

公务员被诬告怎样申诉

法律分析: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公务员申诉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公务员进行申诉的一般程序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进行申诉。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

扩展资料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