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辅警如何解聘员工-深圳辅警如何解聘

深圳辅警解聘需要依照相干法律法规进行,一般来讲,辅警解聘程序包括:制定解聘方案、向相干机构提交申请、安排解聘人员谈话、发布解聘公告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保护被解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解聘进程公正、公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往年深圳辅警政审严格么

没有正式民警政审严格。

辅警的政审,比起其他的特殊行业要严格得多,一般来讲,如果是涉及自己的政审标准,则必须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也不得担任(不包括罚款和警告)。

主要审查几项内容:

一是政治面貌,本人及家人是否有不良成分;

二是违法犯罪记录,本身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是否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家庭主要成员及近亲是否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上只要触及一条,都不能从事辅警;

三是违规违纪行为,比如曾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曾因违规违纪被公安机关在辅警岗位上解聘等等

;四是不诚信记录,比如本人有欠款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父母等主要成员属于老赖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等,类似的行为可能会对辅警岗位产生风险,比如借工作之便牟利,都不在辅警录用范围之内。

全国辅警统一服装

深圳的辅警虽然跟其他地方不一样,深圳的辅警同样没有编制,是合同工。虽然辅警的员额由编制部门来核定,但辅警没有纳入编制中,不占编制名额,属于编外人员。辅警在入职的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候要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任职期间,公安机关会对其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纪的人员,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辅警虽然没有编制,却也不是劳务派遣,因为它是直接跟深圳公安局签的合同,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三条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按年度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员额编制是衍生出来的一种人员编制,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属于在编人员,由财政拨款保障。

员额编制属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下进行统一招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为当地直属或下属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被聘用人员与具体用人单位直接签订聘用合同。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大部分事业单位(以高校和国有医院为主)改为合同聘用制。

员额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01使用编制报备员额的教师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02不是事业编制,但实行员额对应人员,有总量控制,出入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

03相关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04根据合同期限内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根据《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样实行员额编制,即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获聘定编定岗不定人岗位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不办理入编手续,但占用核定的编制数,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因此,实行改制的单位,员额编制就是单位的正式职工。

员额编制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体制改革,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改为合同聘用制。虽然是合同聘用制,但是国家对于人员总量控制依然有限制,所以就产生了员额制!

员额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使用编制报备员额的职员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不是事业编制,但实行员额对应人员,有总量控制,出入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合同期限内考核决定是否续聘;也就是相当于事业单位聘用人数总量会有一个上限,当事业单位招聘一个人并上报后,就给出一个员额编制,这个人没有解聘前,这个编制就会一直被占用,不能再招收其他人。而在合同续存期间,员额工作人员享有事业编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续聘需要合同期限内考核再决定。和事业编制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最后这一句话了。我们都知道改革前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人员编制,人员的管理权并不在单位上,而员额制则是把人员的劳动合同放在事业单位上,人员管理更加灵活。但对个人来说,稳定性也就没那么强了。不过对于实行改制的单位,员额编制就是单位的正式职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

2020年之前公安部对辅警作出得改革措施如下: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出台统一的协辅警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协、辅警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严格招聘标准、解聘、辞退程序、薪酬机制、统一名称、证件和服装样式。同时,将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的建设范畴。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统一招聘办法,严格招聘标准,切实把好协辅警“进口关”。此外,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公安协辅警经费(包含薪资、社保、服装、教育培训、考核奖励等)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之所以有以上措施是因为,作为公安部第四届特邀监督员,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一直关注公安部门的相关问题。经过在基层公安部门的调研和走访,他发现,虽然公安协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和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基层公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还是编外用工人员,也就是“临时工”。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安的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还存在着:人数多、名称不统一、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