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什么时候办理暂缓就业

根据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学生在毕业后办理暂缓就业的时间通常为1⑶年。在这个期间内,学生可以选择继续进修、找工作或创业等其他选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期限还没有找到工作,那末可能会被学校认定为未就业毕业生,从而影响到毕业证的发放和学位的授与。因此,建议同学们在毕业后尽快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并积极寻觅适合的工作机会。

如何申请暂缓就业?如何解除暂缓就业

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和取消暂缓就业程序

一、申请暂缓就业的程序

1、时间:毕业当年5月14日-5月31日

2、办理程序:

(1)填写《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交所在系部;

(2)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各系部于6月7日前通过网络上报就业方案并将《暂缓就业毕业生汇总表》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上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经批准的同学于6月25日左右到所在系部签订一式三份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下简称《暂缓就业协议书》)和一式二份的《暂缓就业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由学生自己保留一份;

(4)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将于7月由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二、取消暂缓就业程序

1、时间:当年8月—次年6月每周周二、周五;寒暑假期间每周周二上午。

2、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

(2)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到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证明。

(3)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周二、周四上午);

(5)办理完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学生党(团)员,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党办(团委)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6)取消暂缓就业学生的档案,将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在取消暂缓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机要局转递到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咨询电话:020-37628469)。

三、暂缓就业期满的处理办法

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单位的学生,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书》规定,必须在暂缓期满后的十天内,由本人回学校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期满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把《报到证》统一发到学校,由学生本人在一个月内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报到证》将由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寄出,如有逾期无法报到或遗失的,后果自负。

申请和取消暂缓就业,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如确需由别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凭申请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将以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就业指导中心钟老师。

温馨提示

1、学生如果在5月20日前碰到以下几种情况建议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1) 参加公务员考试,已经通知被录用,但尚未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

(2) 参加专插本考试,已经知道被录取,但尚未收到报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3) 正式落实接收单位(单位解决人事档案及户口指标),已经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仍未落实户口指标(人事局还未盖章)。

2、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请到就业指导中心咨询。

3、其他情况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

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有单位接收但是没那么快签就业协议书、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批准等毕业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而申请暂缓就业的时间一般是五月底至六月初。

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不得申请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不愿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收的;

(3)已有单位接收,但短时间内不能签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

(4)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暂缓就业的办理程序

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5月底至6月初,具体时间就业中心提前一周通知)通过学校就业网站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报省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然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

按照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在暂缓就业期间,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协议中的甲方,负责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如乙方需要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按照中共广东省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委组函[2001]7号)的规定,仍保留在院系管理,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不放入档案。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证明、取消暂缓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持由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挂靠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