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哪些条件加分最多-省考哪些条件加分

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加分。一般情况下,省级公务员考试的加分条件包括:

1、 持有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证书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证书的军人配偶,笔试总分加10分。

2、 符合人民警察职位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条件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笔试总分加5分。

3、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且报考人员的学位层次和毕业专业与招考职位的要求符合的,笔试总分加5分。

4、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条件的退役军人,笔试总分加5分。

具体省分的加分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考生应仔细查阅当地省级公务员考试公告。

公务员加分政策是怎么加的

考公务员有以下加分政策

细数各地公务员考试加分的项目,大致上无非就是针对一下这几类人群:

①拥有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实际上是指在县级及一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等工作的经历。

特备说明一下,退役士兵在军队现役的经历也可视为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若曾在市直属机关工作,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这些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一般是截止到公告发布的当年10月份。每年的情况有所不同,考生应以当年公告为准。

比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认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等四项目人员,以及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的考生,也能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②烈士子女、配偶,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录取条件的,在同等情况下,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为公务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也规定了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被收取“全国公安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经常”称号,以及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都可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具体的加分政策还要以官网通告为准。

③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也能享受公务员考试的加分政策,报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都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此外,报考省直单位、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职位的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在职教师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在各地省考中,关于少数民族加分的政策并没有同意的标准,各地情况都不一样,具体加分的标准还要看官网通告。

对少数民族加分的省份

对少数民族加分的省份有:福建、四川、贵州、海南、宁夏、青海。

福建:少数民族者,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机关、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或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可以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四川: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单位驻地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贵州: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予以加分。

海南:海南生源(或海南户籍)的黎族、苗族、回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市、县,省垂直管理单位驻少数民族市、县直属单位,省直单位驻少数民族市、县所属单位的,按本人笔试成绩的5%给予加分。

青海: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宁夏:回族考生加10分

④参加过西部计划

如果以应届生的身份毕业时,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已经完成,在这个时候报考公务员,经过报考岗位当地部门考核成功之后,也有相应的加分资格。

⑤在事业单位工作过一年及以上

毕业之前被选拔在基层事业单位,并且工作过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时间,在满足这种条件下报考公务员,经过报考岗位当地部门考核后成绩达到合格分数,也具有相应的加分条件。

可能会加分的条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可能也会有加分的政策,国家或者各升级公务员考试公告中并没有同意规定,建议报考时仔细查看公务员考试公告和职位说明,或者咨询相关的招考单位,以招考单位的说明为准。

对退役士兵加分的省份:

陕西: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

青海: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5分。

实际上近年来国考中没有明确规定有任何加分的政策,这是保证国考形式上的公平。

国考中虽然没有加分政策,但是还是有类似的政策,那就是“特设岗位”。比如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教师等,国考为这些人群专门设置了岗位,别的人群根本没有报考这类岗位的资格。

同时,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还会在国考中受到政策倾斜。为了降低进入的门槛,国考对于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比如适当降低学历限制、放宽专业要求、适当调整年龄、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对于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还会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向这类人员招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