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时效有多长-公文的时效是什么

公文的时效是指公文的有效期,也就是公文的内容在法律上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率。公文的时效一般分为法定时效和有效期限两种。

1、 法定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文的有效期,这类有效期通常是在公文中明确规定的,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都有一定的法定时效。

2、 有效期限:是指公文内容在法律上可以延续适用的时间范围,如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有效期限通常为有限制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公文有不同的时效规定,如果公文超过了法定时效或有效期限,则不再具有法律效率。因此,在处理公文时需要仔细浏览公文的时效要求,确保公文的有效性。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

法律分析: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公文的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来自它的制发机关的权威和合法地位:二是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被称为公文的时效,它与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无关。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时代性、及时性、时限性。

时效性是公文的一个基本的要求。没有时效的公文是不存在的。因为公文是用来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工作,布置任务,交流工作,开展业务,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的。时效的产生,除了公文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以外,所有的公文都以成文日期为生效时间。公文的时效,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宣布某一新的公文所代替,从新的公文产生之日起,某些旧的公文时效就停止了。二是随着社会客观形势的发展,有的公文时效自然被终止。第二种情况的公文一般不是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公文。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公文,一般必须是第一种情况。

公文的格式

1、文件名称。位于文头上部正中央,发文字号之上,用醒目、整齐、庄重的大号字体套红印刷。

2、发文字号。即一个机关制发公文的顺序号,其作用是便于查询、使用、管理。它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内政发〔1999〕1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

3、秘密等级。根据文件秘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注在文头右上角。为便于管理,凡秘密文件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注在文头左上角。份数序号共七位数,头两位表示年份,第三、四位表示当前的秘件序号,后三位表示文件份数序号。

4、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紧急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种,注在文头右上角。如果既是秘密文件,又是紧急文件,先注秘密等级,再注紧急程度。

5、签发人。向上级政府报送审批的文件,要由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的姓名要标注在文头右下角与发文字号同行。传真电报不论行文方向均应标注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