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联是什么单位性质-浙江文联是什么单位
浙江省文联(Zhejiang Writers Associat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地方性文学团体,成立于1956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推动和调和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进行创作、研究和评论,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培养文学艺术人材,普及文化艺术知识,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省文联是什么级别单位
省文联为正厅级单位,主管部门是省委宣传部。
县文联主席为正科级,市文联主席为正处级,省文联主席为正厅级,国家文联主席(一般由文化部长担任)为省部级干部。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请求,或政务院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浙江省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合全省文艺界,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浙江省文联恪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四条 浙江省文联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浙江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ZHEJIANG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ZFLA”。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对本会直属省级文艺家协会有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文联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浙江省文联协同各团体会员,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依靠社会、面向市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通过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学习、展演展览、文艺评奖、报刊出版、影视制作、文化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促进文艺创作。
第九条 浙江省文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面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面向市场提供文化产品。
第十条 浙江省文联按照积极参与、悉心指导、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原则,积极推动产业、企业文化活动,壮大产业、企业文联队伍。
第十一条 浙江省文联顺应文艺体制改革和文艺事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的组织和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和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浙江省文联通过团体会员加强全省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浙江省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浙江文艺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浙江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全省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文联、各产业文联、省内大型企业文联以及其他省级文艺类行业组织,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由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大会代表、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意愿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浙江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浙江省文联委员会。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浙江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八条 浙江省文联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
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上一届文联委员会工作报告;修改文联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文联委员会;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文联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制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决议;讨论文联重大决策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选举或调整省文联主席团成员。
文联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文联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对全省文联工作进行总体规划。
浙江省文联视需要设名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
浙江省文联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每年举行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文联主席团推举产生常务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书记处主持浙江省文联日常工作,领导文联机关和直属机构。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应推举其继任人接任其文联委员职务,并报省文联主席团备案。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由于调离工作岗位、健康原因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须增补者,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上加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书记处成员、委员会委员,由产生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上加以确认。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文联经费的来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利息等。
浙江省文联经费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省文联及各直属预算单位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文联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
浙江省文联团体资产的来源:会属文化产业实现的产业收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益;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资产。
浙江省文联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及会员创作、研究活动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文联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会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则和财务纪律,制定相应的制度实施管理和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文联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文联章程自全省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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