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富养廉-富什么养廉

《富甚么养廉》是2014年江苏省广播电视台推出的一档大型访谈节目。该节目旨在通过深入了解富商名流的生活,探讨他们如何在寻求财富的过程当中坚守廉洁,避免落入贪污腐败的圈套。
节目约请了众多知名企业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和社会名人参加,通过深入访谈和案例分析,探讨“富甚么”和“养廉”的关系,呼吁社会大众特别是富商名流,要重视道德修养,遵照法律法规,建立廉洁自律的价值观,推动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
古代以富养廉发生在那朝
养廉银,为清朝特有的官员之薪给制度。创建自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养廉银则达一万两。而台湾总兵年俸67两,军事加给144两,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
前些年流行的高薪养廉之说,主要是根据哪个理论产生的
高薪养廉一般是针对政府职能人员提出的一项制度,是利用很高的薪酬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求利益,同时辅以严厉的惩罚机制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行政机制。
要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
1、“高薪养廉”既有利又有弊。
(1)“高薪养廉”有利之处:一是“高薪养廉”能“养心”。“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说,只要是“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有可能心情愉快、安心工作和思想先进,因此,“高薪养廉”能“养心”;二是“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管,只要是“高薪”,就能高薪聘用人才,也就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因此,“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三是“高薪养廉”能“养廉”“肃贪”。“高薪养廉”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再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那么在经济上的处理就可能更加具体、严格,稍有贪污、受贿、浪费等不良行为就可能被处理,因此“高薪”能“肃贪”。
(2)“高薪养廉”有弊之处:一是“高薪养廉”必然会增加企业、单位或财政的支出,从而会加重国家、企业或单位的经济负担;二是“高薪养廉”必然会拉大“高薪”与“低薪”的差距,从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三是“高薪养廉”可能会引发相互攀比,给官员们拿高薪不让腐败,同理,医院的医生们也可以提出索要高薪,否则我们就要收红包!各单位的采购员们也一定会理直气壮地说:要是不给我们高薪,我们就要吃回扣!四是“高薪养廉”有可能“滋生腐败”“养育腐败分子”。“高薪养廉”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官员们把“高薪养廉”视为一种特殊权力、特殊地位或特殊身份的象征,由于个人私欲膨胀而滥用职权、为所欲为、行贿受贿,那么“高薪”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可能“滋生腐败”。再是,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高薪养廉”,而不注重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官员们就会把“高薪”作为一种挥霍浪费、日嫖夜赌和换取名利的资本,这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会“养育腐败分子”。
2、“高薪养廉”既有效又无效。
(1)“高薪养廉”有效。“高薪养廉”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高薪养廉”的本身,而关键在于与“高薪养廉”相关的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如何?如果其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较为严密、严格或严厉,那么“高薪养廉”就可能有效。如《廉政了望》2008.4期以“普京反腐的语言艺术与铁腕政策”为题目,内容反映:“2004年4月10日,普京签署命令,俄罗斯35万联邦一级官员中有10%的官员从2004年3月9日开始涨工资,部长一级的官员工资上涨了近4倍,副部长和司长一级工资上涨4到11倍,而低级别的官员工资上调幅度则在3倍以下。高薪养廉是普京为官员们大幅度提薪的主要出发点。近期俄罗斯每个联邦机构和联邦主体政府将编制易受贿赂职位的名册。担任这些要职的官员们将领取更高的工资,享有更多优惠,但他们必须接受国家对其生活方式和交往对象的监督,这是政府委员会通过的打击腐败计划中的一项规定。”至此,我们要看到,俄罗斯实行了“高薪养廉”之后,它的监督措施更加严格,即:“但他们必须接受国家对其生活方式和交往对象的监督”,由此推断,该国实行的“高薪养廉”也许有效。
目前,美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了“高薪养廉”,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有更加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管理、监督措施,如新加坡对公务员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和《防止贪污法》等整套法规,如香港采取了“垂直监管”“卧底侦察” 等措施,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高薪养廉”是比较有效的。
(2)“高薪养廉”无效。“高薪”不能“养廉”时有发生,如:
据《廉政了望》杂志2005.5期中的一篇文章《肯尼亚:高官巨薪让“养廉”破灭》报道:肯尼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00多美元,位列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名之后。肯尼亚议会议员每人年收入近1.7万美元,为国民平均年收入的400多倍。各部门首居要职的官员的工薪更高,如肯尼亚防控艾滋病委员会前主席玛格丽特.高卡拉博士月薪达2.6万美元,反腐最高机关的首脑月收入3.2万美元。从目前的情况看,肯尼亚腐败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贿赂和欺诈国家财产每年吞掉了该国近10亿美元的财富。
中新网3月2日电香港《大公报》2009年3月2日刊出署名评论文章说,“高薪养廉”之类的话题屡屡被人提及,“高薪”是否真能“养廉”?事实上,豪贪巨蠹人们见过不少,但很少看到有哪一个是因为家境贫寒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与此相反,倒是因为财富的积累而变得更加欲壑难填。待遇不是产生腐败的原因。廉确实需要“养”,但“养廉”不能靠高薪,而只能靠扎扎实实的惩防机制。否则不但治不好腐败病,而且更会使反腐败走进死胡同。文章摘录如下:据媒体报道,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国资委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160多家央企所有负责人的最高薪酬为118万,最低为20多万。诱人的薪金,为何还养不了廉?去年初,审计署曾透露:160多家央企,一次审计就使得38名头头在案难逃。今年竟出现几乎“全军覆没”的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
3、“高薪养廉”既重要又不重要。
(1)“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如何才能较好地防止腐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是采取以批评、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畏惧心理而不敢腐败,但是这种做法就像大人管孩子一样,“打得太多,孩子是不服管教的”,因此,采取以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其实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另一种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进取心理而不想腐败,这种做法就像那些有方式方法的老师,能够使自己的学生自觉地服从管教,因此,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是一种聪明的做法。目前,我们在反腐倡廉上所采取的措施是以第一种做法为主,因此达不到较好的效果。如果我们能采取“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再把配套制度建立好,那么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说,“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2)“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上来理解“高薪养廉”,也许“高薪养廉”就不重要了,如果我们仅仅依靠“高薪”来达到“养廉”的效果,就是一种非常天真的想法。能否真正达到“养廉”目的,关键要“依法治国”,即要制定并执行好制度、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要搞好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或廉政教育,从而才能真正达到“养廉”的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一、高薪养廉的提出
(一)廉政的呼唤
1、权力的本质
廉政与权力密切相关,什么是权力?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有人认为“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罗素则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预期结果的生产。”并与物理学上的“能量”概念作了类比。[7]本文认为,广义上的权力就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优势。它并不一定表现为权力主体的意志,因为权力现象在社会中是错综复杂的,一个权力主体可能在另一种权力关系中只是服从者,但是即使是权力主体在执行比他更高一层次的权力主体的意志时,他仍然表现出一种强制力和居高临下的优势。权力也有公、私之分,而本文所探讨的权力仅仅是狭义的,是在政治法律领域的公权力中的最主要的一种:国家权力。
那么国家权力是怎样产生的?在中世纪,国家权力曾被认为是来源于上帝,“君权神授”,是“天意”对人性的安排,国家权力(王权)是神权的世俗化,因此王权应当服从于教权,这种思想被称为“托马斯主义”。[8]到17、18世纪,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对国家下定义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9]霍布斯将古希腊学者伊壁鸠鲁最先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与自然法理论结合,论证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源”与流的关系,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后来被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所继承和发展,从而树立了“公意、主权在民”的思想。对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卢梭指出“权力”其实来源于“公意”,而“公意”则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身的“权利”让渡出来组成的,“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10]总而言之,国家权力归根结底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而不是神、君主、贵族等任何其它方面。这种权力学说成了现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发展到20世纪,自然法学得到复兴,出于对现行实在法的批判,产生了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对权力学说又有了新的发展,它可以分为两派,即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和世俗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其中法国哲学家雅克·马里旦继承和发展了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马里旦的国家理论被称为“工具主义”,他“在上帝和国家这两个概念之间,又插进入了一个抽象的人民的标志,在上帝是国家最终决定因素这一大前提下,又强调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国家是人民建立的;国家的目的在于人民的共同福利;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人民控制着国家和他们自己的行政官员;国家和所有政府官员都要对人民负责;民主政体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国家只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工具”。[11]总之,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无论是否将国家权力视为一种人格或是一种工具,无论认为权力的最终和最高的来源为何,但在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上,均承认权利先于权力,国家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是公民权利的产物,也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权利与权力都不是天赋的,都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道德的和习惯的权利产生在前,法定权利和权力产生在后。而从法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说,是先有了阶级和国家,有了公共权力和法律,然后才有法定权利。权利是夺取国家权力的阶级斗争的胜利者按阶级力量的对比进行分配的产物,因此权力是权利的渊源和前提,“没有人民的国家,就没有人民的一切”,不能把权力看成是一种消极的力量,不能忽视权利对权力的依存性。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夺取政权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人民行使革命权、起义权的过程。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象资产阶级法律那样承认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那样),而认为这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所以正确的认识应当是一方面人民权力是具有绝对性、主导性的,它是制定法律配置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或某个政府官员的权力则是相对性、派生性的,它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并受公民权利的制约。因为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因此,人民的选举权(这是一种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总之,人权与人民权力(政权)是法定权利的基础,而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政府权力是由政权和公民的权利所派生出来的。[12]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区分了习惯的、道德的权利和法定权利,并揭示了它们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在阶级社会中权利和权力取得的基础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但是它仍然承认对于具体的政府而言,它的权力仍然是公民权利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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