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编外聘用人员-什么叫编外聘用

"编外聘请"通常是指临时性、非正式的雇佣方式,即企业或政府机构在需要招聘员工时,不通过传统的招聘流程,而是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纳入企业的正式编制以外。这类方式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项目、季节性的工作或特定任务的完成等。编外聘请的员工通常享有和正式员工相同的权利,但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他们的工资可能较低,福利待遇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编制外合同聘用制是什么意思?

1、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采取人事编制制度,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就是编制内。

2、如果在编制外,还想招收员工,就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行合同制,这就是编外。

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制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为了保障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聘用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受聘人病愈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条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违约经济赔偿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交付由聘用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等。

编外聘用制是指一种非正式的、非编制内的聘用方式,通常用于招聘某些特定岗位或项目的人员。

一、编外聘用制的特点

编外聘用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非编制性质。这意味着被聘用的员工不享有编制内员工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如职称评定、晋升等。同时,编外聘用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增减聘用人员,而无需受到编制名额的限制。

二、编外聘用制的适用范围

编外聘用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临时性、项目性的工作岗位,如某些重大活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二是季节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如农业、林业等领域的季节性用工;三是某些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但编制名额有限的岗位,如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助理、实验员等。

三、编外聘用制的优势与不足

编外聘用制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高、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快速调整人员配置。然而,这种聘用形式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聘用人员的稳定性较差、职业发展受限等,可能导致员工流动性较高,影响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编外聘用制的法律规范

虽然编外聘用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其合法性和规范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编外聘用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编外聘用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编外聘用制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

综上所述:

编外聘用制是一种非正式的、非编制内的聘用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适用于临时性、项目性或季节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然而,其稳定性和职业发展受限等不足也需要引起关注。在实施编外聘用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