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是按什么划分的-城乡是按什么划分

城乡划分是依照城镇和乡村的人口范围、居民生活条件和经济活动等特点来划分的。一般来讲,人口范围较大、居民生活水平较高、经济活动较活跃的城市被视为城镇,而人口范围较小、居民生活水平较低、经济活动较少的乡村则被视为乡村。城乡划分还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等因素进行分类。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是以什么为基本单位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明确“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6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而“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因此,城乡划分工作以村(居)委会等村级单位为划分对象,通过判断村(居)委会驻地、乡(镇、街道)政府驻地、县(市、区、旗)政府驻地之间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主要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5—1998年)。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随后若干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各部门一直沿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阶段(1999—2007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期,各地陆续开始撤县设市、撤乡建镇和撤县改区,使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建制镇管辖了大量的农村地区,导致依据1955年《规定》和行政区划难以划分城乡地域。

有鉴于此,1999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原建设部、原农业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研制城乡划分统计标准,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用。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1999年《规定》取得的分城乡人口数据,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针对普查和试点发现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随后几年中开展大量调查研究,于2006年3月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阶段(2008至今)。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部、原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和方法基础。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