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函询证明-哪些情形需要函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情势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干材料:

1、 申请人的主体资历、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存在问题的;

2、 行政复议申请超越行政复议期限的;

3、 复议要求不明确或没有具体的复议要求事项的;

4、 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

5. 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情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涉及轻微违纪问题、反映问题笼统、线索不具体、需要被反映人作出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

一、涉及轻微违纪问题的情形

谈话函询作为一种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常用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及轻微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了解。当收到关于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线索时,党组织可以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对其进行询问和提醒,以达到及时纠正和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的目的。

二、反映问题笼统、线索不具体的情形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反映问题较为笼统、线索不够具体的情况。此时,谈话函询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调查手段,通过向被反映人询问相关情况,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为后续的调查工作提供方向和依据。

三、需要被反映人作出说明的情形

当党组织收到关于党员干部的反映,且这些反映需要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时,谈话函询便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沟通方式。通过谈话函询,党组织可以听取被反映人的陈述和解释,了解其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从而更全面地掌握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四、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谈话函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例如,在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任职前,进行谈话函询,以了解其廉洁自律情况和个人事项报告的真实性等;在涉及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对存在疑点或矛盾的地方进行谈话函询,以核实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涉及轻微违纪问题、反映问题笼统、线索不具体、需要被反映人作出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这些情形体现了谈话函询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透彻,受到教育。

暂存待查三个月在哪规定的

函询的引证解释是:⒈以书信方式查询、询问。引鲁迅《书信集·致台静农李霁野》:“我即函询那几种,终无回信,大约我的信失落了。”鲁迅《书信集·致台静农》:“段君住址,我不知道,可函询后孙公园医学院唐诃君。”。

函询的引证解释是:⒈以书信方式查询、询问。引鲁迅《书信集·致台静农李霁野》:“我即函询那几种,终无回信,大约我的信失落了。”鲁迅《书信集·致台静农》:“段君住址,我不知道,可函询后孙公园医学院唐诃君。”。拼音是:hánxún。注音是:ㄏㄢ_ㄒㄨㄣ_。结构是:函(半包围结构)询(左右结构)。

函询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以书信方式查询_询问。

二、网络解释

函询用信件的方法进行查询简称函询。

关于函询的诗词

《晋斋词家函询贱辰作此报之并柬诸亲友》

关于函询的成语

鸿函钜椟函盖充周询迁询谋函盖干坤泥封函谷询事考言询根问底询谋佥同询于刍荛

关于函询的词语

鸿函钜椟询事考言函矢相攻询谋谘度询谋咨度询于刍荛崤函之固询谋佥同竟达空函泥封函谷

关于函询的造句

1、感谢您六月二十三日来函询问回转机。

2、“贵院函询问题,专属‘总统’‘国家机密特权’,受‘宪法’保障,非本府所能函覆,本府上次覆函已经叙明”。

3、在加州申领的加油卡,到夏威夷州购买汽油后,发卡公司即时注意到,并向持卡人发函询问。

4、在执行上,坚持从严要求、尽早入手,只要有举报反映且适用谈话函询情形的,就找本人核实;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就及时谈话提醒。

5、通过使用特尔菲法进行专家函询,证明课题组所拟订的劳动、劳动技术与职业教育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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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谈话 或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一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二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二)对问题线索处置具体采用谈话或函询,可从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一是反映问题性质。 如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二是内容笼统的程度。 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三是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四是被反映问题线索数量。 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五是当地政治生态。 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问题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二、谈话函询的 审批流程

1、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关于对×××(单位、职务、姓名)有关问题线索办理意见的呈批报告》,提出拟进行谈话或函询的建议。

2、制作《谈话(函询)方案》和《谈话工作预案》,写明被谈话函询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3、制作《函询通知书》、《委托谈话函》等,经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后执行。

4、以上材料,需问题线索承办部门的分管常委(监委委员)签字审批。对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时,此请示需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副书记、书记签字审批。

三、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一)谈话的工作流程

1、谈话应按照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审核同意的《谈话方案》,由相关领导确定的谈话人进行。谈话应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2、经批准,谈话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办部门制作《委托谈话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受委托谈话人,承办部门应督促受委托谈话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将谈话情况反馈给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3、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或者收到《谈话记录表》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相关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4、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由谈话人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后入卷归档。

(二)函询工作流程

1、函询应由承办部门制作《函询通知书》,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2、承办部门应督促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审阅签字后回复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函告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3、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谈话函询了结工作流程

1、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由承办部门起草《关于拟对×××有关问题线索谈话(函询)了结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了结的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对有关问题线索办结,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2、对于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由承办部门起草《谈话(函询)结果反馈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向被谈话函询人进行书面反馈,同时抄送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3、 承办部门向县管干部反馈谈话函询了结情况后,应进行回访,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并将情况报告送案管室备案。

五、谈话函询了结后,给予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的工作流程

1、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确实存在问题,但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提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建议,写出相应的《关于对×××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拟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工作建议。

2、根据具体情况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3、实施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报至相关领导,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六、谈话函询后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流程

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本人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可提出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起草相应的《关于对 ×××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疑点和拟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