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权有哪些类型-刑罚执行权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强迫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法份子,可以采取社区改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内容刑罚的犯法份子,由公安机关履行强迫隔离戒毒。
刑罚履行权是司法机关依法实行刑罚,并监督其履行进程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履行刑罚:司法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履行刑罚。刑罚的履行方式有交付监狱、拘役所、拘留所等场所履行,和劳动改造、改正教育等非监禁履行方式。
2、 监督刑罚履行:司法机关应当对服刑人员的平常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遵照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也应对服刑人员的行动进行评估,判断其是不是已具有释放条件。
3、 保障刑罚履行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利,避免刑罚履行过程当中产生意外事件。同时,也应加强对监狱、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对违反刑罚履行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发现服刑人员在履行过程当中违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包括正告、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同时,对犯法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罚执行权
依法享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等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刑罚的权力。
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处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拘役以及拘役缓刑的执行。此外,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判决后,具体由哪个机关执行,要看是作出什么判决,就是说,要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执行机关。如果是死刑,和财产刑,由法院执行;有期徒刑,由监狱管理局执行;缓刑,由司法局执行;政治权利,和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由公安局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以下三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3、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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