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如何归档,分类更加方便-劳动合同如何归档
劳动合同的归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劳动合同归档的步骤:
1、 搜集劳动合同:企业应搜集所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依照日期进行排序。
2、 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在搜集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记录每份合同的相干信息,如员工姓名、职位、合同期限等。
3、 归档保存: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依照日期顺序整理好后,寄存在规定的文件夹中。如果企业有专门的档案室,可以将劳动合同存入档案室。
4、 定期检查:企业应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全性和有效性。
5. 使用电子文档:一些企业已开始使用电子文档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快捷地查找和打印劳动合同,也能够避免由于纸张丢失或破坏而致使的劳动合同遗失问题。
以上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的归档步骤,企业应依照相干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归档工作,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员工的权益。
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个人档案应放在哪?
劳动合同是需要放进人事档案的,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要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的,这个档案一般是由单位保管的,虽然法律上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员工转正定级等这些重要的通知文件肯定会放入人事档案当中。
法律分析
联系原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人员查询,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劳动合同在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者可以凭身份证去该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查询,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才算合法有效,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在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申请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如果单位将档案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需要人才市场去把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
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拓展内容:
个人档案有什么用
档案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退休时要计算养老金。个人档案实际上是我们计算工龄的一种凭证,因为如果我们的档案有问题的话,计算工龄肯定也会有问题,这也会导致我们的养老金计算错误,造成延迟发放或者不发放以及少发放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档案法》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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