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什么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 什么科目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处理。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在“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科目中反应。具体账务处理以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借: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住房公积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住房公积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会计科目。
住房公积金在会计科目中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企业计提住房公积金时,会根据工资总额计算应缴总额,会计分录处理如下: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计提,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贷记“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1、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月缴存的,专门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租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住房相关支出的长期住房储金;
2、会计科目:在企业会计中,住房公积金通常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反映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3、借贷方向:当企业按月代扣代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时,借方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贷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
4、结转处理:在结转利润分配前,企业应将“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社会保险费”科目,以反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5、缴纳时点: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职工个人和企业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后,应当在会计账簿中相应减少“应交税费—应交社会保险费”科目的余额。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计提单位部分时,会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并贷记“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而个人部分则在发放工资时通过借记“应付工资”并贷记“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扣代缴,最终缴纳到银行时则借记“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支付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都计入此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4、企业以后期间缴纳企业代扣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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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都计入此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3、如果当期未缴纳;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4、企业以后期间缴纳企业代扣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贷:银行存款;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是国务院以《条例》形式确定的一项强制性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为在职员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和企事业单位以1比1的比例共同缴纳。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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