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属于什么部门管辖-公检法属于什么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检、法”三机关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分别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公检法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公检法属于国家单位,是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也就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家的组成部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派人出庭支持诉讼,并且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对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行使检察权。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有权做出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3、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行证进行鉴定,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公检法不是一个部门,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