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公平不包括什么?-救济公平不包括什么

救济公平其实不包括轻视、左袒或不公平的待遇。它旨在确保所有人都能同等地取得必要的支援和资源,不受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点的影响。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法律分析:不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救济公平包括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1、机会公平包括: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2、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3、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4、权利公平包括: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享有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平等、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行政救济公平和社会救济公平。

1、司法救济公平

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2、行政救济公平

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通过行政救济机制对行政侵权行为进行正、制止或矫正,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恢复他们公平的权利或利益。

3、社会救济公平

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公平的无偿救助。

社会救济的特点

社会救济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基础。社会救助基于国家财政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强调国家公权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也不是规范公民、意思自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现代社会,获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其中负有严格的责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权力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及其救济不仅是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而且是严格的程序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