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情形-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况

无因管理是指行动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但是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具体而言,无因管理的情况包括:

1、 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却有为他人的利益而实行管理的行动;

2、 管理是出于好心、帮助、救助等缘由,而不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

3、 所管理的是他人之物,而不是自己所有。

无因管理是一种忘我、自愿的行动,对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有什么

法律分析:

1、违法事项:比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或者说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等行为。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比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等。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5、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地役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