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如何体检的-乡镇公务员如何体检

乡镇公务员体检,是指对报名参加乡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一般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项目。体检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履行。体检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根据之一。建议报考者在体检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态,并做好相干准备,以避免因身体缘由影响录用。

鹰潭公务员体检名单

鹰潭公务员体检名单如下:

一、体检(体测)时间、地点

(一)体测。报考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岗职位的考生,需要经体能测评合格后方能进入体检程序,体能测评具体安排将由招录单位进行电话通知,请保持手机畅通。

体能测评定于5月5日,请需要体能测评的考生5月5日早上7点30分之前赶到鹰潭市公安局(信江新区和平路六号)集中(提供本人的笔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及身份证,必须“三证齐全”)。

(二)体检。体检时间定于5月7日进行,考生于5月7日早上7点30分之前空腹赶到鹰潭市经济大厦(鹰潭市人民政府)东门集中(提供本人的笔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及身份证,必须“三证齐全”)。考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不做补检。如因考生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二、体检(体测)标准

(一)体测标准。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特警职位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考录特警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公字〔2005〕98号)执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专武干部考试录用中加试军事理论和进行体能测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7〕57号)执行。其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项目的测评次数为1次,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为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为不超过3次。

(二)体检标准。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环节安排涉毒检测。

报考人员因怀孕原因,经本人申请并在指定体检医院作孕检确认怀孕的,可暂不进行体能测评和妇科、X光等体检项目的检查。待报考人员孕期结束(须提供计划生育和相关医院的医学证明)后完成相关项目测试和检查。除此以外,报考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体检(体测)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体检(体测)和体检(体测)不合格人员,不能进入考察程序。

三、注意事项

1.体检考生在体检前一天晚上10点钟后禁止进食任何食物,尽量早睡;体检当日应做到“三禁”即:禁食、禁饮、禁止晨练。

2.考生需从鹰潭组工微讯(ytzgwx0701)下载《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体检须知》(附件2),仔细阅读并签名,并在集合地上交至工作人员。

3.每位考生体检时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书写笔、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与面试准考证照片同底)一张及体检费400元现金。

4.体检时,考生不得请人代检,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考生应遵守体检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携带通讯工作,否则按规定清理出场,取消体检资格。

四、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0701-6431561

公务员体检有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血常规等一般的检查以及心脏检查、甲状腺检查、肝胆胰脾等检查、肾脏脏器的深入检查。

以下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

2、血液系统疾病;

3、结核病;

4、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5、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6、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7、恶性肿瘤;

8、肾功能不全;

9、内分泌系统疾病;

10、严重的神经官能症;

11、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

12、脑外伤后综合征;

13、双耳均有听力障碍。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